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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1执恢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耿长平申请执行李歧不当得利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长平,李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1执恢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耿长平,男,196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被执行人李歧,男,200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学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兴镇。耿长平申请执行李歧不当得利一案,龙江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耿长平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履行了判决书规定的义务,并交纳案件执行费,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国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矫 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