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9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张超听与李学宽、张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超听,李学宽,张彦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9民初375号原告:张超听,男,汉族,1965年3月14日生,住伊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会侠(原告妻子),女,汉族,1970年5月28日生,住址同上。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生,伊川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李学宽,男,汉族,1966年7月9日生,伊川县。被告:张彦峰,女,汉族,1977年2月21日生,住伊川县。原告张超听诉被告李学宽、张彦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原告张超听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超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超听撤回对被告李学宽、张彦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677元,减半收取3338元,由原告张超听承担。审 判 长 姜军芳人民陪审员 李红军人民陪审员 刘普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焦艺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