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8民初71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9
案件名称
56陈君与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海商场、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君,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海商场,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8民初711-728号 原告:陈君。 被告: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海商场。 负责人:黄舜荣。 被告: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舜荣。 原告陈君诉被告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碧海商场、深圳市大晟云购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50元,由原告陈君负担。 审判员 冯 久 莉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纯(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