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3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胡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050号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经济开发区龚刘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1564984607W。法定代表人:周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杰,男,1979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胡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安徽鸿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蒋顺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