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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青岛兆运物流有限公司、李成家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兆运物流有限公司,李成家,杨晓燕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2477号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西首路北491-1。被告:青岛兆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前六汪村。被告:李成家,男,198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告:杨晓燕,女,198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河县。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兆运物流有限公司、李成家、杨晓燕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92元,减半收取3596元,财产保全费2484元,均由原告山东银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