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执恢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4-24
案件名称
涂泉水、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泉水,李志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3执恢67号申请执行人:涂泉水,男,汉族,1968年1月5日出生,住新建县。被执行人:李志坚,男,汉族,1959年12月14日出生,住南昌市。本院受理的涂泉水申请执行李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执行,2017年8月15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洪中执交字第3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十七条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四终字第3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胜辉审判员 黄中秋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廖子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