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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1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馨屿高铭民间借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馨玙,高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1784号原告:王馨玙,女,汉族,生于1990年09月28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被告:高铭,男,汉族,生于1989年12月10日,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原告王馨玙与被告高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团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馨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馨玙负担。审判员 张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罗力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