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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91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诉吴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吴东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19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住所:吉林市。法定代表人:孙建强,行长。委托代理人:詹司达,职员。被告:吴东辉,男,1970年11月05日生,汉族,吉林市物华商城东辉物资经销部经营者,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吴东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吴志奇代理审判员  刘 琦代理审判员  苗 迪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崔世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