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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院楠与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院楠,薛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218号申请执行人院楠,男,199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薛建军,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院楠依据本院(2017)陕0821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薛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薛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薛建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人院楠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提取被执行人薛建军作为申请人的我院(2016)陕0821执3931号执行案件的案款803303.33元,现申请人院楠与被执行人薛建军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薛建军于2017年7月1日向申请人院楠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执行人薛建军负担案件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260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21民初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任彦军代理审判员  乔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