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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良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良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1460号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四川省岳池县九龙镇园田巷3幢1-2号,组织机构代码72324252-1。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林,男,生于1957年12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杨良孝,男,生于1988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良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25元人民币,由原告广安市银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仲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邹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