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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82民初25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吴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82民初2554号之一申请人吴某,女,198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申请人李某,男,1980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某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开户的证券代码为002713,证券名称为东易日盛的资金账户内人民币65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以申请人吴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枫林畅宛14-2-14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应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吴某名下的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亿丰大街南侧、汉王路西侧天洋城枫林畅宛14-2-1402号房屋(房权证号: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少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唐国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