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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2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高双然与郭文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然,郭文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9民初2694号原告:高双然,男,1969年6月28日出生,农民,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被告:郭文,男,1981年7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原告高双然与被告郭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双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被告郭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双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郭文支付工程款10万元。事实及理由:高双然与郭文系朋友关系。2016年3月,郭文找高双然搭建延庆区张山营镇别墅区楼房脚手架,共5栋楼房。完工后,高双然与郭文进行了结算,郭文应支付工程款17万元,经高双然催要郭文为其出具了欠条。后2016年年底郭文支付了7万元,剩余价款高双然多次催要未果,现在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郭文既未作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高双然为郭文搭建楼房脚手架工程。2016年6月20日,郭文向高双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郭文欠高双然工人工资共计17万元整,于2016年7月2日还清。,郭文以银行转账向高双然还款5万元。庭审中,高双然认可郭文于2017年1月22日向宋朝芬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为郭文向高双然支付的工程款,认可郭文另以现金方式向高双然还款2万元。后郭文未偿还剩余欠款。2017年3月15日,高双然诉至本院,要求郭文支付工程款10万元。以上事实,有高双然提交的欠条、取款凭证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高双然向郭文承包搭建脚手架工程,郭文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郭文未全额付款,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义务。因此,关于高双然要求郭文支付剩余工程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郭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了对本案的抗辩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郭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高双然工程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郭文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韩坤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