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13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蒋道彪与孙季军、邱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道彪,孙季军,邱正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13851号原告:蒋道彪,男,197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向彪,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超,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季军,男,197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邱正英,女,1976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道彪与被告孙季军、邱正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交诉讼费及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12.5元,由原告蒋道彪负担。审 判 长 崔劲松人民陪审员 潘慧玉人民陪审员 朱慧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夏丹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