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韩冰与贺晓丰、赵爽诉前保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冰,贺晓丰,赵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保52号申请执行人韩冰,男,汉族,1975年2月26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贺晓丰,男,汉族,1982年1月5日生,住长春市。被执行人赵爽,女,汉族,1985年11月29日生,住长春市。申请执行人韩冰与被执行人贺晓丰、赵爽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17)吉0106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06执保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赵红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