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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22执53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杨和宝、何金娟与许决泽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和宝,何金娟,许决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22执5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和宝,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申请执行人:何金娟,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许决泽,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枞阳县人民法院(2017)皖0722民特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05月5日向被执行人许决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许决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决泽在浦发银行58×××1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29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章胜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