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1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刘顺德、赵慧平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刘顺德,赵慧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0521财保12号申请人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县治机关二楼。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刘顺德,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被申请人赵慧平,女,1975年01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申请人刘顺德、赵慧平因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人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非诉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刘顺德、赵慧平银行存款37472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邵东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非诉审查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顺德、赵慧平银行存款3747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余小军审判员 曾晓红审判员 罗永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险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