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民初20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邢云国与德惠市郭家粮库、德惠市粮食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云国,德惠市郭家粮库,德惠市粮食局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3民初2008号原告:邢云国,男,196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德惠市郭家粮库,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王润江。被告:德惠市粮食局,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法定代表人:马廷友,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邴永生,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景才,吉林华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邢云国与被告德惠市郭家粮库、德惠市粮食局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邢云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邢云国撤诉处理。邮寄送达费168.00元,返还邢云国140.00元,实际收取28.00元由邢云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曲 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