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辖终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彦兵与王红彬管辖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红彬,陈彦兵
案由
借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辖终3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红彬,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彦兵,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上诉人王红彬因与被上诉人陈彦兵借用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民初6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王红彬上诉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上诉人从2015年至2016年在西安市××头××单元××号居住,且合同履行地与合同签订地均在未央区上诉人公司所在地。原审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西安市××头××单元××号,但上诉期间并未提供相关证据支持其上诉理由,故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正确,依法应予维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雷 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