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王长喜与张淑芝、贾博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喜,张淑芝,贾博雅,贾颜骏,贾连财,高淑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1民初1188号原告:王长喜,男,住吉林省蛟河市。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蛟河市黄松甸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淑芝,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贾博雅(曾用名贾艳东),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贾颜骏,男,住吉林省蛟河市。监护人:张淑芝,女,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贾连财,男,住吉林省蛟河市。被告:高淑芹,女,住吉林省蛟河市。原告王长喜与被告张淑芝、贾博雅、贾颜骏、贾连财、高淑芹民间借贷、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喜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国涛,被告张淑芝、贾博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颜骏、贾连财、高淑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长喜诉称:2014年3月4日,贾云清、张淑芝在王长喜处借款5000元,未约定利息。2015年5月5日,贾云清、张淑芝经王长喜介绍在孙永财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16年5月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孙永财、王长喜多次向贾云清、张淑芝催要,贾云清、张淑芝都未偿还欠款。2016年5月5日,王长喜替贾云清、张淑芝偿还孙永财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2016年6月,贾云清意外死亡。张淑芝、贾博雅、贾颜骏、贾连财、高淑芹系贾云清的法定继承人。现王长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淑芝、贾博雅、贾颜骏、贾连财、高淑芹立即偿还欠款65000元及利息,五人互付连带给付责任。张淑芝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同意还款。贾博雅辩称: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目前没有继承到遗产,如继承遗产同意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4日,贾云清、张淑芝在王长喜处借款5000元,未约定利息。2015年5月5日,贾云清、张淑芝经王长喜介绍在孙永财处借款60000元,约定月息1.5分,2016年5月5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贾云清、张淑芝未偿还欠款。2016年5月5日,王长喜代替贾云清、张淑芝向孙永财偿还了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0800元。2016年6月,贾云清意外死亡。张淑芝、贾博雅、贾颜骏、贾连财、高淑芹系贾云清的法定继承人。现王长喜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淑芝、贾博雅、贾颜骏、贾连财、高淑芹立即偿还欠款本金65000元及利息,五人互付连带给付责任。确认以上案件事实的依据为:借条两张、收条一张。本院认为:贾云清、张淑芝在王长喜处借款,且为其出具借条的事实,足以证明双方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并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贾云清、张淑芝应共同偿还王长喜借款5000元。因双方未约定利息,故对此笔借款的利息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王长喜主动代替贾云清、张淑芝偿还借款及利息一节,本院认为王长喜没有法定的义务或约定的义务偿还欠款,但出于善意,为贾云清、张淑芝偿还了欠款的行为因认定为无因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贾云清、张淑芝应给付王长喜代替其支付的欠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10800元。对于王长喜主张利息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认为2016年5月5日起之后的利息应视为受益人偿付无因管理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应以70800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以上两笔借款系贾云清、张淑芝的共同债务,系连带之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张淑芝应予偿还。现因贾云清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贾云清偿还欠款的责任,应由张淑芝、贾连才、高淑芹、贾博雅、贾颜骏在继承贾云清的遗产范围内予以偿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淑芝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王长喜人民币758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0800元为本金,利率按年利率6%计算,时间从2016年5月6日起至本金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贾连才、高淑芹、贾博雅、贾颜骏在继承贾云清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被告张淑芝负担,贾连才、高淑芹、贾博雅、贾颜骏在继承贾云清遗产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书记员 郑坤(此件4页,共印8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