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3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龙礼楼与欧某1、欧阳平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礼楼,欧某1,欧阳平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3287号原告:龙礼楼,男,195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广东广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某1,男,200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法定代理人:欧某2(欧某1的父亲),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欧阳平义,男,1982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育才路海天花园东都1、3楼。主要负责人:伍孟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良,广东南鹏展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龙礼楼与被告欧某1、欧阳平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礼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雪峰、被告欧某1的法定代理人欧某2、被告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平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龙礼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赡养费等合计109898元;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欧某1连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支付。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9日,欧某1驾驶湘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中山市小榄镇环镇南路路磊鑫盛石材对开时,与龙礼楼驾驶的桂J/51S××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车辆损坏,欧某1、龙礼楼受伤的后果。上述事故经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小榄大队认定,欧某1、龙礼楼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现龙礼楼诉至法院,诉请如前。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辩称,一、确认湘M/875××号车在我司购买交强险。二、因欧某1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没有年审,我司在交强险内仅承担垫付责任,在赔偿范围内有权向欧某1、欧某2、欧阳平义追偿,望法院判决确认。三、对龙礼楼诉求项目意见如下:1.医疗费,应当提交正式医疗费单据及门诊病历、用药清单证实是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2.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方式无异议,但我司仅在1万元内承担垫付责任;3.护理费,由法院依法确认;4.误工费有异议,应提交营业执照及劳动合同、工资表证实龙礼楼是该单位员工,在出事前有工资收入,否则应以1510元/月计算;5.交通费,无票据,以实际发生或按住院天数6元/天;6.司法鉴定费及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且我司没有故意拖延赔付或拒绝赔付,不应由我司承担;7.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有异议,龙礼楼系农业户口,暂住证不是事故发生前一年内,居住证时间与交通事故无关,租房证明在交通事故后开具,无租房合同及租金收据佐证,建设银行活期账户交易明细不在事故发生前一年内,工资条未经单位盖章确认,故未有足够有效证据证明其在交通事故发生前已在中山市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且有稳定经济收入,不能依据城镇居民标准计算;8.精神损害抚慰金,龙礼楼承担同等责任,应按2500元核定;9.财产损失有异议,摩托车经济损失900元无维修发票,其余项目不在赔偿范围内,不属于保险责任。欧某1辩称,同意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欧阳平义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原、被告陈述的事故发生经过以及责任认定、治疗过程、伤残等级、保险情况等事实,双方当事人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对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赔偿项目及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8866.7元。按票据核算共计18942.1元,其中欧某1支付5000元,本院予以认定;2.护理费5980元。1人陪护,住院46天,参照本地同等级别护工一般劳动报酬130元/天,计5980元;3.误工费13450.4元。住院46天,医嘱建议休息3个月,累计误工136天。龙礼楼主张按2967元/月计算,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认定,计13450.4元;4.交通费1000元。根据龙礼楼就医时间、地点及次数,本院酌情认定900元;5.残疾赔偿金69514.4元。龙礼楼系农业户籍,其提交暂住证、居住证、租房证明、工资条、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证明其发生事故前长期在城镇居住且有固定收入,按广东省2016年度一般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757.2元/年,计算20年,十级伤残计算10%,计69514.4元;6.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龙礼楼因本次事故导致十级伤残,本院酌情认定5000元;7.鉴定费1800元。按票据核算,本院予以认定;8.财产损失1420元。评估费330元、清理费100元、车辆拯救费90元、车辆维修费850元,共计1370元,按票据核算,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是机动车之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被告承认龙礼楼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院对有争议的赔偿项目的认定,本院确认龙礼楼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121556.9元。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承保涉案车辆的交强险,虽然欧某1无证驾驶,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仍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及死亡伤残内对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欧某1按责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96644.8元,共计106644.8元,超出部分13542.1元(医疗费1894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10000元),由欧某1赔偿50%即6771.05元,另计财产损失1370元,扣减已经支付的5000元,还需支付3141.05元。综上所述,龙礼楼诉求被告赔偿交通事故损失,合法有据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理据不足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欧阳平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106644.8元给原告龙礼楼;二、被告欧某1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141.05元给原告龙礼楼;三、驳回原告龙礼楼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计1249元,由龙礼楼负担1元,太平洋保险永州支公司负担1212元,欧某1负担36元。(两被告在支付赔偿款时直接支付给龙礼楼)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 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岑广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