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3民初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朱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83民初2055号原告朱某,女,1983年8月18日生,汉族,晋州市人。被告张某,男,1982年8月9日生,汉族,晋州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吴晓清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秘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