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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恢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刘建华与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2401执恢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华,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法定代表人李汉菲,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建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延民初字第61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于2016年12月29日作出(2016)吉2401执2-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05月04日申请人刘建华依据本院(2014)延民初字第613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恢复执行,2017年5月26日被执行人延吉市亿兴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15200元,申请执行人刘建华放弃剩余利息,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南雄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金爱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