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1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2017-1955罗德云驳回起诉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德云,王燕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1955号原告:罗德云。被告:王燕平。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受理原告罗德云与被告王燕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燕平的明确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德云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莎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严 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