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瑶君与洪凯强、洪丁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瑶君,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洪彩滨,洪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129号原告:黄瑶君,女,1944年1月23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凯强,男,1990年5月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丁荣,男,1978年10月23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招治,女,1979年10月9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彩滨,女,1970年6月16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世伟,男,1970年10月4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瑶君与被告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洪彩滨、洪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瑶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瑶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2元,由原告黄瑶君负担。审 判 长 明张玉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