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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黄瑶君与洪凯强、洪丁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瑶君,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洪彩滨,洪世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1129号原告:黄瑶君,女,1944年1月23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凯强,男,1990年5月1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丁荣,男,1978年10月23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招治,女,1979年10月9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彩滨,女,1970年6月16日生,住镇江市。被告:洪世伟,男,1970年10月4日生,住镇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瑶君与被告洪凯强、洪丁荣、洪招治、洪彩滨、洪世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瑶君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瑶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瑶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463元,减半收取3732元,由原告黄瑶君负担。审 判 长  明张玉人民陪审员  钱宏远人民陪审员  孙凤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