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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3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徐赛根与袁龙、南京诺来贸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赛根,袁龙,南京诺来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1446号原告:徐赛根,男,1954年6月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玉才,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雪,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龙,男,1982年5月21日,汉族,南京市人,住南京市六合区。被告:南京诺来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汇鑫路22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8号16层、17层、18层。原告徐赛根诉被告袁龙、南京诺来贸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赛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张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奚俊杰书 记 员  付凌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