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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诉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22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长塔路945弄22号321室。法定代表人:闵工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剑军,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松江区新浜工业园区胡甪公路606号。法定代表人:董小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晓缨,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贇斌,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雅森洗涤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7民初92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大升标牌制作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叶 兰代理审判员  严佳维审 判 员  郑卫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