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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县康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秦庆东,陶焕英,王学印,张春香,宋士雨,唐玉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执行人: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岳庄村。法定代表人:秦庆东,总经理。被执行人:阳谷县康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阿城镇宋庄村。法定代表人:王学印,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博济办事处后金海村。法定代表人:宋士雨,总经理。被执行人:秦庆东,男,196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陶焕英,女,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东双庙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秦��东之妻。被执行人:王学印,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康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张春香,女,196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阳谷县阿城镇宋庄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王学印之妻。被执行人:宋士雨,男,196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唐玉珍,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阳谷县博济桥街道后金海村村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宋士雨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6)鲁1521民初27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县康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秦庆东、陶焕英、王学印、张春香、宋士雨、唐玉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县康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秦庆东、陶焕英、王学印、张春香、宋士雨、唐玉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阳谷光辉食品有限公司、阳谷县康源生猪养殖有限公司、山东阳谷绿源饲料有限公司、秦庆东、陶焕英、王学印、张春香、宋士雨、唐玉珍银行存款30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鹿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宋淼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