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81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谭天兵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天兵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881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宁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天兵,男,1979年12月27日出生于安徽省宁国市,汉族,初中文化,家电维修工,户籍地宁国市,住宁国市。被告人谭天兵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4年3月19日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224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经宁国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宁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宁某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天兵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再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天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8��20时许,被告人谭天兵饮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国市区宁阳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宁阳中路“铂雅”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谭天兵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2mg/100ml。为此,公诉机关提供相应证据,请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谭天兵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天兵对起诉书指控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谭天兵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P×××××的轻型普通货车沿宁国市区宁阳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行驶至宁阳中路“铂雅”酒店门前路段时,被宁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谭天兵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92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天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书证受案登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保单复印件、查获经过、归案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人口基本信息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天兵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天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天兵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天兵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阮成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