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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2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张全军与王伟、陈亚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军,王伟,陈亚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284-2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军,男,197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王伟,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被执行人陈亚珍,女,1964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全军与被执行人王伟、陈亚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3500元。本院已提取存在本院执行款账户内被执行人王伟的房屋拍卖差价款53500元后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张全军抵作本案执行款,执行费553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5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殷立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崔世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