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03执5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和有与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和有,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03执552-3号申请执行人:张和有,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罗龙镇骑龙村。被执行人:宜宾蓝天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宜宾市南溪区罗龙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郭昌平,职务:董事长。机构代码:91511500675752366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劳人仲安字(2016)10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和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追索劳动报酬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经本案合议庭合议,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甘 强审 判 员 唐升龙审 判 员 陈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唐升华书 记 员 罗小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