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1执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李三华与被执行人孙和平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华,孙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1执80号申请人李三华,男,汉族,生于1968年12月,户籍地江苏省应县。被执行人孙和平,男,生于1954年7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李三华与被执行人孙和平为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20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李三华又于2017年2月17日依据同一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7)豫1321执138号又予立案受理,并在执行过程中。后经工作,申请人同意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321执80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孝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姚仲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