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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2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秦宏付与李龙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宏付,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2民初1219号原告:秦宏付,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五河县。委托代理人:杜敬飞,五河县小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龙,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五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宏付与被告李龙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宏付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宏付撤诉。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