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2行审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兴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欣非诉执行审查行���裁定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兴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欣,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32行审3号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兴国县潋江镇凤凰大道105号。法定代表人钟兴福,主任。被执行人李欣,男,198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村居民,住兴国县。被执行人XX,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农村居民,住兴国县。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卫计委)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兴卫计征决[2015]第264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以下简称[2015]第2647号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0月24日,卫计委作出[2015]第2647号决定书,查明:被征收人李欣、XX于2011年4月27日结婚,2010年4月18日计划外生育女儿李某1,2013年2月7日计划内生育女儿李某2,2015年1月18日计划外生育儿子李某3(涉案)。根据2009年《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叁万陆仟叁佰柒拾元。被征收人应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长冈乡人民政府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将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2‰的滞纳金,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卫计委提交的证据有:编号:20152647《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询问李欣笔录,兴国县长冈乡榔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李欣、XX的身份、住址、婚育、生育第三胎属政策外生育等情况的《证明》,兴国县公安局长冈派出所出具的李欣、XX、李某1、李某2、李某3的《常住人口信息》,兴计生征告知[2015]第264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2015]第2647号决定书、兴卫计催通[2015]第264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卫计委作出的[2015]第2647号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李欣、XX对[2015]第2647号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卫计委的申请符合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兴国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10月24日作出的兴卫计征决[2015]第2647号《江西省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申请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李欣、XX承担。以上执行内容,限被执行人李欣、XX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赖怀鸿审判员 陈胜海审判员 肖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肖玉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