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24民初第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罗才奎与胡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才奎,胡广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4民初第1585号原告罗才奎,男,汉族,生于1967年11月23日,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胡广军,男,汉族,生于1968年6月16日,住四川省大竹县。原告罗才奎与被告胡广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后,原告罗才奎在规定期限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才奎撤诉处理。审判员  雷晓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俊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