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9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园与裴电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园,裴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43号申请执行人:李园,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裴电林,男,1982年2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园与被执行人裴电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园于2017年5月31日以被执行人裴电林下落不明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未实现的债权,可待发���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后,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甫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谢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