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大连微客量贩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恒大音乐有限公司,大连微客量贩娱乐中心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3民初1217号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马骏,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明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鸿恺,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微客量贩娱乐中心,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投资人李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邰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微客量贩娱乐中心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恒大音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梅审 判 员 钟薇人民陪审员 广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孙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