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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3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秦占国与楚鑫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占国,楚鑫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428号申请执行人:秦占国,男,1962年12月17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执行人:楚鑫峰,男,1977年3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秦占国与被执行人楚鑫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被执行人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3民初146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0323执42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徐丹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