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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9民初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孙靖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靖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9民初91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东生。被申请人:孙靖超。李东生与孙靖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冀0609财保19号民事裁定,对孙靖超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予以扣押。李东生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东生自愿撤回保全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孙靖超所有的冀F×××××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臧丙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