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执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牙扎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牙扎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2执201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牙扎西,男,藏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黑水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牙扎西刑事罚金2000元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后,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此,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2执2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启聪审 判 员 刘 鑫代理审判员 彭雪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小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