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6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魏俊强与张华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俊强,张华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6民初318号原告:魏俊强,男,汉族,1977年3月13日出生,住文安县。被告:张华民,男,汉族,1981年9月16日出生,住文安县高头管区。被告: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地址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80号浙商广场A座1002、1003室。原告魏俊强诉被告张华民、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魏俊强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合法自愿,且无规避法律之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俊强撤回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俊强自行负担。审判长 何玉水审判员 卢 宁审判员 宋秋盛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艳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