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8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王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8民初371号原告: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志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男,汉族,1970年4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王志,男,汉族,48岁,初中文化,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故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察右后旗金城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包志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