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均与罗清明、宜丰县荣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均,罗清明,宜丰县荣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697号原告:王均,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攸丹,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述豪,福建立远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罗清明,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被告:宜丰县荣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集镇。法定代表人:肖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住所地为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城新昌中大道136号。负责人:李卧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德曲,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高安市。原告王均诉被告罗清明、宜丰县荣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王均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撤回对罗清明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均要求撤回对罗清明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均撤回对罗清明的起诉。审判员 郑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林仁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