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81执7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桂先与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桂先,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81执797号申请执行人林桂先,住湖南省醴陵市。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法定代表人���军,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林桂先与被执行人醴陵市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14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0元,案件受理费13800元,财产保全费用5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扣划了被执行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3000元,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国有土地及房产进行了查封,在对房屋评估阶段因政府对金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正在协调处理,停止了评估程序。本院认为,因案件执行期限,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处理冻结、查封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康人佑审判员 唐力波审判员 李振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黄望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