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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民初1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XX雨与胡化祥、刘庆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雨,胡化祥,刘庆玲,金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6民初1689号原告:XX雨,男,1969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胡化祥,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告:刘庆玲,女,50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金晓波,男,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原告XX雨与被告胡化祥、刘庆玲、金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XX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何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