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江晓萍、张国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晓萍,张国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127号申请人:江晓萍,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张国全,男,196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被申请人:王(石羡)石,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申请人江晓萍与被申请人张国全、王(石羡)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江晓萍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限公司承保的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将来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张国全、王(石羡)石名下价值120000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120元,由申请人江晓萍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晓岚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馨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