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民申1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侯瑞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瑞华,郑建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9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侯瑞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建华。再审申请人侯瑞华因与被申请人郑建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民终30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瑞华申请再审称,根据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对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等。郑建华因从我家通过的公共供水管道漏水提起诉讼,而共用管道开裂漏水与我无关,责任不在我,郑建华应与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不应起诉我。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侯瑞华与郑建华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侯瑞华的房屋漏水,致使郑建华的房屋装修受损,郑建华提起诉讼要求侯瑞华赔偿相应损失,理由正当。侯瑞华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屋内的通水管道负有检查、维修和管理责任,一、二审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所作处理,并无不当。侯瑞华提出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瑞华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张圣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