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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叶柏森、方伟梅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柏森,方伟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824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柏森,男,1976年8月29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化县。1994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1995年7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10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2004年11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1年1月19日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7000元;2015年5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本案于2017年2月7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开化县看守所。被告人方伟梅,女,1978年6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化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28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柏森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方伟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化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龙某、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盗窃罪2017年2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叶柏森步行至开化县,用木棒从该地下室窗户将一手提包挑出,窃得包内现金3050元,后将手提包扔回窗内。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3月至10月,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多次在开化县家中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并共同参与吸食,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3月份,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容留刘某1在家中共同吸食毒品;(2)2016年5月份,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容留刘某2在家中共同吸食毒品;(3)2016年6月份,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容留刘某1、郑某2(绰号“隔结”)、杨某(绰号“老三”)在家中共同吸食毒品;(4)2016年9月份,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容留刘某2、刘某3在家中共同吸食毒品;(5)2016年9月份,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容留刘某3、郑某1利在家中共同吸食毒品;(6)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两次容留刘某1、郑某2在家中共同吸食毒品;另查明:2017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叶柏森在开化县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扣押决定书、清单及被扣押物品照片、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关于叶柏森协助抓捕的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监控视频,证人刘某1、郑某1、郑某2、杨某、汪某1、刘某2、方某、吴某的证言,被害人储某的陈述,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搜查笔录及搜查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柏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共同容留他人在住所内吸食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叶柏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叶柏森、方伟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柏森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亦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叶柏森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予以数罪并罚。综合被告人方伟梅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被告人方伟梅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柏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19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8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方伟梅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胡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