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02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海燕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李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023执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澄迈县金江镇文化北路104号。法定代表人林书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培庆,该行员工。被执行人李海燕,女,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琼902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海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海燕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澄迈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款77526.3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1元和执行申请费1076元,但被执行人李海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执行中,本院已依法扣留被执行人李海燕在澄迈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的工资收入。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海燕名下有其它存款、车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琼9023民初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晖审判员 邱 夫审判员 王春庆二〇一七年五��三十一日法官助理鲁啟福书记员曾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