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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4民初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8-03-10

案件名称

宁波市江东明日有机玻璃制品厂与宁波市鄞州富美展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江东明日有机玻璃制品厂,宁波市鄞州富美展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4民初1号之二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日有机玻璃制品厂(组织机构代码:71724452-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郊路***号。投资人:仇迪斐。被告:宁波市鄞州富美展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99475386E)。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东吴镇平塘村。法定代表人:庄浩,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日有机玻璃制品厂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富美展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因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日有机玻璃制品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富美展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江东明日有机玻璃制品厂负担。审 判 长  李 勤人民陪审员  杨慧伦人民陪审员  张一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王亚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