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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振与陈国际、李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陈国际,李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207号原告:王振,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国际,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李利利,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诉被告陈国际、李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对被告陈国际、李利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王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