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3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王振与陈国际、李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振,陈国际,李利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2207号原告:王振,男,198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经济开发区。被告:陈国际,男,197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李利利,男,1987年9月21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诉被告陈国际、李利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振撤回对被告陈国际、李利利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王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柴新月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小青 更多数据: